当事人姓名:韩晓光(铝锭加工项目负责人)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寇店镇杨裴屯村3组
生产地址:商城街道办杏园村北铝锭加工项目东侧车间
本机关于2019年4月5日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4月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询问,确认你负责的铝锭加工项目石墨干锅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炒灰机产生的废铝灰收集过程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致使产生的废气、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影视资料”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这一事实。
你于2019年4月5日向你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77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7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在该处罚档次的法定幅度内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