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致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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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督查组对你单位耐磨耐热材料生产销售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一台中频电炉在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9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5年1月份停产,厂房设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因无法缴纳占用土地的租金,2018年4月将厂房及设备出租给洛阳市君联机械有限公司使用。2019年1月与租赁方协商,停产整顿,并于3月份将公司所有设备变卖用以偿还占地款及工人工资。因你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工,租赁方(洛阳市君联机械有限公司)恶意将钢水留在炉内,导致设备无法出售。为把钢水清除,你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将中频炉打开,把钢水熔化后售出,在此过程中被督察组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对车间内所有设备进行拆除,并于4月22日拆除完毕(附有拆除照片)。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9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法定幅度内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