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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51号(偃师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1-27     点击次数:328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51

 

偃师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7Q7A8B

    建设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后纸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向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3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对比监测,并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了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摩尔检测比对〔2021〕09-27号)。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摩尔检测比对〔2021〕09-27号)的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摩尔检测比对〔2021〕09-27号)显示:氨氮质控样为:6㎎/L,测试结果为:5.255㎎/L,相对误差:-12.42%,判定标准:±10%;总磷质控样为:1.6㎎/L,测试结果为:1.03㎎/L,相对误差:-35.62%,判定标准:±10%。上述比对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171-2015)技术指标要求,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902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摩尔检测比对〔2021〕09-27号)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主要内容如下:你厂对河南摩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各进行比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现申请委托其他机构重新检测。2021923日,河南摩尔监测有限公司受洛阳市监控中心委托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对偃师市西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人工比对。摩尔公司属于有资质的单位,对报告当事人没有意见,但进行比对的时候,只一次比对不能说百分百达到。比对时间2021923日那天是秋分,温度22度左右,第三方运维公司告诉当事人说在线监控设备的温度应该是25度最适合的,当事人认为比对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171-2015)技术指标要求是因为温度要求,并不是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恳请我局酌情裁定,免除或从轻予以处罚

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会:认为你单位的听证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比对期间氨氮、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器自动标样核查水样比对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171-2015)技术指标要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2021年9月23日当日监测时你单位负责运维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河南摩尔监测有限公司、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均在现场,并且是河南摩尔监测有限公司依据规范分别配置了COD、总氮、氨氮、总磷的上限0.5倍的标准样品替代质控样交与第三运维公司(怡文工作人员)对质控样进行上机测试。第三方运维公司在进行上机测试时并未对当时的温度产生质疑,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COD、氨氮、总磷、总氮比对分析是在自动监测设备内部进行的并且消解加热温度不低于120摄氏度,因此外界室温不影响废水监测设备的测量,此说法没有依据也没有技术支撑。故不予采纳你单位听证申请。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3: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3倍以下;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肆仟伍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