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环罚决字〔2023〕1003号(洛阳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点击次数: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03号

 

单位名称:洛阳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15FN08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夫子庙村2

违法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洛河橡胶坝至S539大桥段河道以及杜甫桥至洛偃交界

法定代表人:刘向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7 12,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3月在洛阳市偃师区开工建设的黄河流域伊洛河偃师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建设项目开工照片),证明我局对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明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7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317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20237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并于717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0238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自我局发现问题以来,你单位高度重视,以后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工程开工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但是行业经济形势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我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你单位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于20233月在洛阳市偃师区开工建设的黄河流域伊洛河偃师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 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72480元,代入公式:72480= 60000 + (300000- 60000 )x [(1/5)²+ ( 1²+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2480元。

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自我局发现问题以来,你单位高度重视,以后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工程开工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但是行业经济形势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我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你单位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3717日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柒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72480×20%=14496),从轻后处57984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