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29号
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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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后马郡村大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你单位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项目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时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数据非甲烷总烃测量值偏低,与实际工况不符。通过调取你单位VOCS监控基站工控机月报表数据发现,2021年11月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数据平均值为: 3.22mg/m3、12月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数据平均值为:1.56mg/m3,非甲烷总烃测量值偏低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经现场勘察和对你单位副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因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预处理高温室过滤器滤芯存在松动漏气,导致2021年11月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你单位生产时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9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已收到我局下达的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司对处理结果无异议,本次环保事故的主要原因为预处理高温室过滤器滤芯松动漏气导致在线监控数值非甲烷总烃测量值偏低与生产状况不符。你公司已联系运维公司对设备进行复原维护,并重新调校,并每日巡视查看,确保过滤器滤芯不再松动,不再出现类似情况的发生。你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连年亏损,又先后投入数百万元安装最新的催化燃料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并且一贯响应政府的各项环保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公司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工作的失误及管理的不足,也希望我局领导看在该公司积极配合的态度上,看在公司目前面临重大困难的情况上,对你公司给与酌情减免处理,万分感谢。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因预处理高温室过滤器滤芯存在松动漏气,导致2021年11月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你单位生产时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行立改,已联系运维公司对设备进行复原维护,并重新调校,并每日巡视查看,确保过滤器滤芯不再松动,不再出现类似情况的发生。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92000元×20%=184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柒万叁仟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区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