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60号
偃师市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MPQD9F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永宁路与相国大道交汇处西北角联信隆庭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家谱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联信隆庭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联信隆庭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4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合法取得偃师市首阳新区永宁路与相国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面积为58346.56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同年11月办理环评手续时,得知在该项目西南角红线处有一偃师市二级水源保护地水井,根据水源地保护法,在二级水源保护地200米范围内不许有建筑物,所以未能办理环评手续。在12月份原西城区建设指挥部会议上,你公司向指挥部提出该问题,2019年4月30日西区指挥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批复要在两个月内做出迁移水源保护地的决定(后附会议纪要)截至2020年3月,因该水源保护地水井依然存在,仍然不能办理环评手续。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2100万元的行政有异议,认为总投资7亿元为总公司对偃师所有项目的投资,不是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你公司委托河南方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联信隆庭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额进行了投资估算,估价金额为:93907830元,希望我局重新核定总投资额。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48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集体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联信隆庭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联信隆庭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估算报告估价予以采纳。
我局认为:根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大遗址保护区划图显示,你单位承建的联信隆庭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在汉魏洛阳城遗址保护区,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承建的联信隆庭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而不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时发现饮用水源地问题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是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停止建设。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情形。鉴于你单位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依法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总投资(93907830元)1.5倍行政罚款:环境行政罚款壹佰肆拾万捌仟陆佰壹拾柒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