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59号
洛阳市广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57210746D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府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谢元成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合规竞拍所得的净地,并于2018年12月经具备资质的环评公司编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同月送至我局审批。但由于项目红线外侧有15#水井造成环评未批复。该情况自2018年起已多次向主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多次召开协调会、碰头会及例会(其中2019年第10期会议纪要有明确意见,见附件),望得以办理手续,但至今没有解决。你公司认为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出现的无法办理环评手续责任不应由企业承担,加之今年疫情严峻,企业举步维艰,希望我局撤销或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予以采纳。
我局认为:根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大遗址保护区划图显示,你单位承建的荣盛中心和园一期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在汉魏洛阳城遗址保护区,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承建的荣盛中心和园一期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而不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时发现饮用水源地问题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是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停止建设。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情形。鉴于你单位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依法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总投资(7000万元)1.5倍行政罚款:壹佰零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