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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147号(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6-12     点击次数:27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47

 

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4380173A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

投资人:耿怀卿

本机关于2020427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根据洛阳市环境监察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426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区域北侧堆放大量废砖渣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4月22日氮氧化物为209.07mg/m3,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045倍(国家排放标准氮氧化物: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查处偃师市的云岭建材厂废气在线数据超标的监察通知”《洛环监支函〔2020〕233号》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生产区域北侧堆放大量废砖渣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实。

你单位于20205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2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2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生产区域北侧堆放大量废砖渣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和浓度超标20%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生产区域北侧堆放大量废砖渣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2、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045倍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伍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捌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