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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117号(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5-23     点击次数:49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17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67231552K(1-1)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火神凹

法定代表人武孟玲

本机关于202043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43,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新增加一台备用电退火炉(原环评审批为7台电退火炉,现场检查时实际建设8台电退火炉)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生产车间油雾净化装置存在油污跑、冒、滴、漏现象,对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新增加一台备用电退火炉(原环评审批为7台电退火炉,现场检查时实际建设8台电退火炉)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内部堆存的危险废物未分区域堆放,暂存间地面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生产车间油雾净化装置存在油污跑、冒、滴、漏现象事实。

你单位于202041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9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9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新增加一台备用电退火炉(原环评审批为7台电退火炉,现场检查时实际建设8台电退火炉)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内部堆存的危险废物未分区域堆放,暂存间地面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生产车间油雾净化装置存在油污跑、冒、滴、漏现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已投入生产按照实际贮存量 1000 立方米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新增加一台备用电退火炉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贰仟元;

    2、生产车间油雾净化装置存在油污跑、冒、滴、漏现象,对环境造成影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元。

    共计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