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0〕第105号(洛阳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5-22     点击次数:376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05

 

洛阳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L0D9XJ(1-1)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商都路南(和顺广场)2幢1801、1806

项目建设地点:偃师市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机关于202032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20203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偃师君悦蓝庭项目在工地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喷淋、雾炮等抑尘设施未开启,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影视资料”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41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8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08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