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5号
偃师市瑞鑫密封机械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0201833E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苗湾村
投资人:刘银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3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该单位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1, 1 ,1, 1, 1], 处 罚 金 额 (X) : 27200.0, 代 入 公 式 : 27200.0=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 / 5)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72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27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元×20%=5440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同意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小写 217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