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0号
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94610724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缑氏镇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3年5月28日总排口总磷日均值为0.72mg/L,超过你单位排放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标准为0.4mg/L,超标倍数范围0.8。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2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辨,超标后第一时间你公司联系了运维第三方公司到公司对在线检测设备进行排查,同时由于近期雨水频繁且连续下雨,导致污水处理量大幅增加,污水出现了短时间内超标,发现超标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督导排查,污水快速恢复正常达标排放。对这次超标情况,你公司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污水处理系统目前运行状况,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1、调整生产计划,减量限产,降低污水产生量,全面保障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2、改造风机爆气系统,保证提高生化段的溶解氧量,咨询购买并安装自动在线检测设备,时刻监测运行含氧指标。3、对原供水管道进行改造,安装电子流量计,有效控制单位时间的处理负荷,延长污水在系统内的停留时间,达到充分分解和生化的规范运行目标。4、立即购买并安装除磷加药设备,确保今后各项指标达标率100%。基于以上因素,你公司经营异常困难,资金周转紧张,且有近千万养殖户毛鸡款和员工工资需要发放,感谢我局对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的理解, 恳切申请减免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改正,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51200元×20%=5024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同意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20096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裁量等级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 1;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 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4,1,1,2,3,1,1,1],处罚金额: 251200元;代入公式2512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x[(2/5)²+( 3² + 1² + 4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5²x10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0240,最终裁量金额:200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2023年5月28日总排口总磷日均值为0.72mg/L,超过你单位排放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标准为0.4mg/L,超标倍数范围0.8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