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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3〕1024号(偃师航瑞轩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10     点击次数:66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24号

 

单位名称:偃师航瑞轩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10T450J

地址: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5

违法地址: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5

法定代表人:任志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914,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5月在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涉嫌扩建项目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项目扩建设备照片),证明我局对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明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9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32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

202310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0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13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于20235月在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开工建设的布鞋加工项目,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涉嫌扩建项目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12832元,代入公式:12832 = 4000 + ( 20000 - 4000 )x[5/5)²+(1²+1²+3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832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