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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076号(洛阳励德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2     点击次数: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76号

 

单位名称:洛阳励德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GPMR42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石牛村(顾龙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杨向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年产20000套家具项目于2024年2月28日新增2台激光切割机生产规模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目前在办理环评手续。

2024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035)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当前由于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不断增加,库存积压严重,你公司已处于半停工状态,员工受此影响,离职率不断增加,加上你公司已贷款一百多万,于此,关于处罚金额(叁万贰仟肆佰元)望领导体谅实情,你公司目前生存确实面临极大危机,资金流转已成负债状态,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你公司实在难以承受,望我局领导能持以关怀、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整改到位,希望我局领导考虑你公司现状,理解你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年产20000套家具项目于2024年2月28日新增2台激光切割机生产规模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8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32400元,代入公式:32400=18000+ (90000-18000) x [(3/5)²+(1²+1²+1²+1²+1²)/(5² 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400元。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立即停止建设,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肆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2400×20%=648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25920)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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