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1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2国家政策:(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03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3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0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4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191
05创业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5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 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06特殊群体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06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财产和行为税科电话:65258859货物和劳务税科电话:65258076
07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优惠支持政策
07国家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免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第二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