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 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 局、县自然资源局或市、 县( 区)农业农村局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 局、县自然资源局 |
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 局、县自然资源局或市、 县( 区)农业农村局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 局、县自然资源局 |
5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 局、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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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第 百 十七条第 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第 百 十七条第 二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第三十七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 八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1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款 |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县( 区)城市管理 局 |
12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 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 十一条第二款 | 市、县( 区)城市管理 局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 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二款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 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 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6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7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 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 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 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19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 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八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0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 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 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2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 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 其他设施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3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 店外销售等活动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 款、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4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 招牌广告)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5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 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张贴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6 | 对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的处 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27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县( 区)城市管理局 |
序 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8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项 |
市、县( 区)水利局 |
29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 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 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 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
市、县( 区)水利局 |
3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 例》第六十一条 | 市、县( 区)水利局 |
31 | 对未经批准进行采砂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 | 市、县( 区)水利局 |
32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 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 条 |
市、县( 区)水利局 |
33 |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 挖筑坑塘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 一条 | 市、县( 区)水利局 |
34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35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3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 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37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3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项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39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 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第三项 | 市、县( 区)农业 农村局 |
4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 项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序 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 项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3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4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 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 十一条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 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 十条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 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 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7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 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 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市、县(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4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 款、第六十七条 |
县( 区)消防救援大队 |
4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 款、第六十七条 |
县(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 款、第六十七条 |
县(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 间、 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 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 一条 | 县( 区)消防救援大队 或公安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