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区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中的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实现通过转移就业稳定增加收入,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偃师区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对象为:全区16—65周岁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中省内县外就业的劳动力,根据偃师实际,年龄可适当放宽。按照自愿申请原则,享受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须本人或家庭自愿提出补助申请。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交通补助:
1.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不得申报;
2.监测对象消除风险户不得申报;
3.自营种植业、养殖业获得收入的不得申报;
4.政府补贴工资收入人员不得申报。
二、补助标准
本次省内县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计算区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此期间对省内县外务工、实现工资性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连续务工3个月或累计务工6个月的,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200元。
本次申报截至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
在开展申报工作的同时各村收集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各镇(街道)审核;审核后由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9月15日前申报审核工作同步完成。
9月30日前,各镇(街道)将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科邮箱yssfpbxmk@126.com。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村“两委”和第一书记申报转移就业收入,并递交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省内县外务工证明(车票、工作证、务工单位证明等能证明务工情况的资料均可)和工资收入证明(务工企业证明、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均可),填写《偃师区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交村“两委”和第一书记。
(二)镇(街道)村核实。村“两委”和第一书记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信息审核无误后,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样表见附件4)。无异议后,加盖村委会公章,统一上报镇(街道)复核,复核无误在镇(街道)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样表见附件4)。无异议后,加盖镇(街道)公章,资料镇(街道)档、村档、户档各留存一份。
(三)汇总上报。各镇(街道)对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填写省内县外务工交通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镇(街道)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汇总表》(附件3),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乡村振兴局项目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镇(街道)、村在核实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时,要认真查验申请人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社保卡户名、开户行、账号,保证其准确性,为后期发放交通补助提供可靠保障。
五、资金使用管理
2024年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统一划拨,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省内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做好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交通补贴申报的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附件.doc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