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心)、财政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储粮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洛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 1232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地方投诉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函、部门移交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本市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职责接收受理、承办查处举报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 1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罚款金额3%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
(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罚款金额2%给予奖励;
(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四)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00万元。
(五)行政处罚无进行罚没款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填写《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附件1),依据本细则第二条转办、移送、指定举报线索核查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核查过程要全程记录留痕。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核查部门应在核查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报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粮食和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填写《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四条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由粮食和储备部门填写《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3.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4.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
附件1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举 报 人 | 姓名 (匿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被 举 报 人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个人姓名 | 个人住址 | |||
所在单位 | 电 话 | |||
记录人 | 记 录 时 间 | |||
案
情
记
录 |
注:1.承办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2.若被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此时尚不清楚,应当在案情记录栏中注明原因。
附件2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 号
举报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
举报内容 | |||
举报线索核查部门 | |||
举报线索查办结果 | |||
拟奖励金额及依据 | |||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 |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分管领导 |
年 月 日 | ||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承办科室、财务、入卷各一份
附件3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 号
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和《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决定对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______)举报人____________予以奖励,奖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领取奖励。如果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此代表需持所有举报人授权的授权书。
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心)
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
附件4
洛阳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
编号:〔 〕 号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举报件编号 | |||
终止奖励原因 | ( )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 (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 (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 ( )________________ | ||
承办部门意见 | |||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分管领导 |
年 月 日 | ||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承办科室、财务、入卷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