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8 号
洛阳协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50N36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
法定代表人:郭龙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2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 烘干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一台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 备未规范运行,经现场确认光氧催化箱内共 20 根光氧灯管,其 中 14 根灯管不亮,无法有效处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 份证;租赁合同;土地手续;现场勘查示意图;光氧催化灯管不亮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更换损坏灯管,确保正常 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9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光氧催化设备内灯管已更换,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10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0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在 2024 年 9 月 10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发现你公司在喷涂线生产运转时,烘干工段配套的光氧回收设施 内部分灯管故障不工作,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能完全有效处 理外排,进行陈述申辩如下:一、此次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 你公司光氧回收设施内部部分灯管故障不工作这一情况,你公司 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要求员工加强管理。二、在发现 光氧回收设施部分灯管故障不工作,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能 完全有效处理外排以后,你公司当即停产整顿,立即安排检查维 修人员对损坏灯管行检查更换,于 9 月 26 号维修更换完毕正常 工作,并对其他相关环保设施隐患进行排查检修。三、你公司于 2023 年开工以来,一直重视环保生产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环保 号召,执行上级环保政策,但因近年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竞争加 剧,生产利润日益微薄,为维持工厂员工工作岗位,公司近两年 一直微利经营,并贷款购买设备提高效率。你公司诚恳的请求我 局看在你公司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 给予宽大处理,从轻处罚,你公司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 少 1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