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环审表[2025]10号
根据《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偃师西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扩建工程超细格栅池、调节池、MBR综合池等设施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进行加盖密闭,含臭废气经收集通过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确保无组织污染物NH3、H2S周界外浓度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
3、项目扩建污水处理工程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改良AAO+MBR综合处理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3.0万 m3/d,排放口出水水质应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
4、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脱水污泥应按报告表要求送污泥处置中心合理处置;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16.1t/a,NH3-N:31.25t/a。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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