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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自然资执立(2023)第206101号

来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2-21     点击次数:1230

当事人:罗山县**建筑工程服务部

当事人罗山县**建筑工程服务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在偃师区南部山区(府店镇、大口镇)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治理四区治理范围外北侧越界开采石灰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6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罗山县**建筑工程服务部立即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

2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开户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开户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偃师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