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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 : 府店镇     发布日期:2020-04-04     点击次数:784

偃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深刻汲取3.30凉山州西昌市重大森林火灾教训,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灰积肥、烧荒、烧田草、烧秸秆、烧地边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野炊、野营、烧烤、野外烧火、烤火取暖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易引发火灾的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因防治病虫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查、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须按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野外用火。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六、凡违反以上禁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