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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华伟鞋厂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25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4-25     点击次数: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25 号 

    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华伟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057T0E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村北环路 

    经营者:高焕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2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现场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 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要求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治污设施风机开启,但光氧化催设施停运的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1 ;现场勘察示意图 1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 查情况

    证据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时光氧催化设 施停运现场录像光盘 1 张、照片 5 ,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评、排污许可证等复印 件证明你单位按受我局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2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2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今后加强 对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运行。 

        2025 3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3 12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在 2025 2 19 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中发 现你厂的光氧机未处于开启状态。对此,你厂深感自责,并深刻 认识到这是你厂在环保管理上的疏忽。

    发现问题后,你厂立即采 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你厂对设备运行主管高飞 进行了开除处理,以警示全体员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更 换处理设备: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你厂已用活性炭箱替 换了原有的光氧机处理设备,目前整改工作已全面完成。你厂深 知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此次光氧机未开启事件确实是你厂管理不 到位所致。为此,你厂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 环保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为改善环境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当前市场大环境欠佳,你厂经 营面临着诸多困难,息请我局能够体谅你厂的实际困难减免处罚, 以帮助你厂度过难关,继续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感谢我局 一直以来对你厂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期特我局能够给于你 厂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 等级:4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 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X=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4/5)² + (2² +1² +1²+1²+1²+1²+1²+1²)/(5²x8)] x 50%=82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作业,违法时间较 短,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4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 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 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 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且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免意见予以采纳,对你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 罚,在行政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82550 元)的基础上对 你单位从轻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贰万元整(20000  元)。 

        2025 4 10 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42 号),告知 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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