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0 号
洛阳市磊鑫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26518492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庙前村2 组
法定代表人:虎松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3 月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处理建筑垃圾及矿山尾矿碎石 300 万吨项目厂区北侧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以及长期未按要求使用车辆出入冲洗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区委办(偃环委办督字〔2025〕002 号)督办通知和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土地规划文件;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2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 年 3 月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3 月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4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