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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5-13     点击次数:231

 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结合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具体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内容

(一)落实随机抽查实施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组织开展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落实抽查对象、方式和具体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为随机抽查对象,按季度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和被抽查单位名单。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落实抽查信息基础

环境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制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2.5%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

(一)双随机原则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随机抽取环境监察人员和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抽取的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抽取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公开管理

实施抽查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做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执法人员要在双随机抽查期限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进行公开。      

(三)违法处罚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行政综合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各中队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各中队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本方案,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二)严格落实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环境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制度,及时反馈随机抽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真正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三)积极宣传

切实加大随机抽查制度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达到教育的目的,保证宣传效果。

(四)开展培训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环境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工作培训,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各环境执法部门要积极参加并认真学习培训内容,熟练掌握随机抽查制度的工作要求和程序,维护信息库运行,确保信息及时录入、更新。

 

附件:偃师区2025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汇总表

 

 

 

                                                                              2025513           

 

 

 


附件:

偃师区2025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汇总表

 

序号

部门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检查方式

抽查时间

是否联合抽查

1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

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列入一般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

2.5%

4

现场检查

全年

2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

重点排污单位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

25%

4

现场检查

全年

3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偃师区市场监管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城镇污水处理厂

100%

1

现场检查

20256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应当将涉及部门在“部门名称”和“检查主体”中全部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