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不罚决字〔2025〕12 号
偃师市缑氏镇鑫云飞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YLXR85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程子沟村
经营者:杨遂会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玉米脱粒机 1000 台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切割工段激光切割机未连接袋式除尘器,致使产生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及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涉及切割工段激光切割机未连接袋式除尘器照片 3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5 年4 月28 日,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小微企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厂也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7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的;”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学习,避免再次违犯。
202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