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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普法

来源 : 文物局     发布日期:2025-06-05     点击次数: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该法规于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后经五次修正和一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文物的认定与分类

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国家保护。

二、文物的类别

(一)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二)可移动文

1.按类型:重要实物、工艺美术品、艺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

2.按级别

珍贵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一般文物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建设行为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且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