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74 号
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宜和美建材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CRQ2YA9T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寇圪垱村一组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东庄村
经营者:王继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为:你单位于 2025 年4 月 15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东庄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200 套定制家具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照片 6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土地手续照片 1 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照片 1 张;环评文件办理委托书照片 1 张;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照片 1 张;厂房租赁合同照片 1 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照片 1 张;建设项目投资清单照片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经营者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0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 年 5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且将环评文件报批至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目前环评批复手续正在办理中,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年 5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5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3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0.6 万元);
A: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 式:X= 6000 + ( 30000 - 6000 ) x [ ( 1 / 5 )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陆仟玖佰陆拾元整(小写 696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