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91 号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福林源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EYBR38R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塔庄村纸箱厂院内 1 号
经营者:王晓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治污设施开启,但活性碳箱内活性碳只填充一半,存在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 9 张,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偃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受我局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8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按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5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活性碳箱内缺少的活性碳已按要求填装到位。
2025 年5 月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厂由于近年来鞋厂订单大量减少,生意很不景气,就产生了麻痹大意思想,致使在更换活性炭时没有及时把新的活性炭放入环保设备的活性炭箱中,给环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我局三中队的批评、指导中,你厂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并及时的进行了整改,在此你厂负责人也恳请上级环保部门本着治病救人批评教育为主的工作方法,给予你厂减轻处罚,使你厂还能为了经济的繁荣做出一定的贡献。在今后的生产中,一定高度重视环保问题,思想不放松,行动不迟缓,把环保做的更好,使天更蓝气更清。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及时的进行了整改,属小微企业。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2025 年 6 月 30 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7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