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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鸿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3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21     点击次数:17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3 号 


洛阳市鸿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EL3D0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3 组 

法定代表人:段朝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5 14 日接上级交办问题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租赁的钢制家具生产线,固化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6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1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固化工段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

2025 6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已开启固化工段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6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5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6 14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你公司立即整改,对固化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进行开启,并对光氧催化设备加装防漏开报警装置,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由于当前原材料,人工成本不断增加,今年市场行情不景气,导致你公司库存柜子积压过多,员工就业受到影响,加上你公司已贷款二百万,于此,关于处罚金额(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望我局体谅实情,你公司目前生存确实面临很大危机,资金流转困难,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你公司实在难以承受,望我局能持以关怀、酌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 x [(1/5)²+(2²+1²+1²+1² +1²+1²+1²+1²)/(5²x8)]x50%=28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对固化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进行开启,并对光氧催化设备加装防漏开报警装置,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2025 7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