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48 号
洛阳绿林预拌砂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6JR04B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大口镇草庙村东北部火焦路东100 米
法定代表人:任学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环境质量,未按照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年产 40 万吨干混砂浆项目正常生产时,两条生产线下料口配套的两套袋式除尘器无法运行、除尘器未设置配套的除尘器集气罩,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依照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立即维修、安装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及除尘器集气罩,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 年 3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5 年 3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3 月 22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在发现以上问题后,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如下: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对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进行维修,配件更换,对损坏的除尘器集气罩进行更换维修,并立马联系相关检测机构对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并对所有员工进行环保教育指导培训,增加环保卫生对应的扫地洒水设备,及 2 名操作人员。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在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环境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你单位举步维艰,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3)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3/5)²+(5²+1²+1²+1²+1 ²+1²+1²)/(5²x7)]x50%=6834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343 元。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3/5)²+(3²+1²+2²+1²+1 ²+1²+1²+1²)/(5²x8)]x50%=609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9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对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进行维修,配件更换,对损坏的除尘器集气罩进行更换维修,并立马联系相关检测机构对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并对所有员工进行环保教育指导培训,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壹拾贰万玖仟贰佰玖拾叁元 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