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59 号
洛阳永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9188091C
地址:偃师市大口镇后周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3 月 18 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固化工段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21 根灯管,其中有12 根灯管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录像一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4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3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4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4 月 14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在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对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灯管进行更换。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
你单位自 2016 年开工以来,一直重视环保生产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号召, 执行上级环保政策,但因近年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竞争加剧,生产利润日益微薄,为维持工厂员工工作岗位,你单位近几年一直微利经营,并贷款购买设备提高效率。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并及时改正错误,诚恳请我贵局给予你单位宽大处理,从轻处罚,你单位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 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 x [(1/5)²+(2² +1²+2²+1² +1²+1²+1²+1²)/(5²x8)]x50%=299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990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对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灯管进行更换。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
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 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 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 环罚告字〔2025〕12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