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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永虹铜业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6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8-08     点击次数: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6 号 

  

洛阳永虹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DOFMA30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中宫底村10

法定代表人:柳晓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6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516日,在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中宫底村10组开工建设的年加工500吨铜线材项目,新增一台中拔丝机,七台细拔丝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二:你单位大门及车间概况的照片2张,新增一台中拔丝机,七台细拔丝机的照片4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

证据三:你单位变更证明及投资清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6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20256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7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9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6.3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26万元;

A: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22680=12600+(63000-12600)x[(3/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2680

经案件会审小组一致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226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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