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营运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拟对一批已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经核查,以下车辆(详见附件)因存在“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超过180天”情况,已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共5个工作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二、公示说明
(一)异议提出:公示期内,相关车辆所有人或道路运输经营者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携带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到我单位业务窗口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1、《道路运输证》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相关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或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销后果:公示期满后,若未收到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审核不成立,我单位将依法直接注销上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其证件自动作废,相关车辆不得再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示。
联系单位: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办理地址:偃师区政务服务中心楼窗口
咨询电话:0379-67550617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