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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