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等要求,全面推进新时代区划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区划地名工作的决策部署,区政府决定建立偃师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
召 集 人:申俊涛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召集人:牛志超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曲宏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侯玉学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毛 利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副主任
杨海锟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昭华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赵晓辉 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副局长
李新枫 区民政局副局长
鲍少颖 区财政局副局长
马超甫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副局长
张文凯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工会主席
李志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
赵富欣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瑞林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曲元奇 区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
段松水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涛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贾荣彩 区林业局副局长
鲍虎欣 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主任
张革新 区气象局副局长
高 旗 区水利局副科级干部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副局长李新枫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提出偃师区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拟定地名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领域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核全区行政区划调整有关事项;
(四)统筹协调区划地名工作的交流交往,以偃师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
(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做好国家和区级主导建设的铁路运输设施名称管理、铁路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改善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区教育体育局。规范地名领域语言文字,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配合推进外国地名译写工作,指导监督教辅材料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规范译写及民族语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六)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指导监督本领域交通标志标识、居民户籍、身份证和个人证照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七)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推动建立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研究制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牵头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综合指标及评价标准体系,强化约束规范作用;参与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配套措施,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行政区划调整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工作的主体、程序、形式、方法等。
(八)区财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相关预算管理和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
(九)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指导监督各类公开使用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方案编制及落实。
(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内标识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监督指导房地产领域预售许可证、房产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辖区内道路标识、标志物设置中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
(十四)区水利局。负责领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库、站、渠等水利设施名称管理。
(十五)区农业农村局。结合领域内“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参与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研究制定,实现领域内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
(十六)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
(十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领域内广告、牌匾等宣传媒介中地名规范使用的监管。
(十八)区林业局。负责领域内林地、自然保护地等名称管理。
(十九)区文物局。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开展行政区划历史文化研究。
(二十)区气象局。负责领域内气象台、站、点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气象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年8月30日
相关解读:《关于建立偃师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