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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告

偃政通〔2020〕5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0-04-09   点击次数:8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偃师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通告: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通知,我市槐新街道新新社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112.5万元补偿;邙岭镇牛庄村、省庄村、杨庄村、首阳山街道郭坟村、邢沟村、寨后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7.5万元补偿;邙岭镇丁门口村、东蔡庄村、古路沟村、刘坡村、申阳村、西蔡庄村、赵坡村、山化镇光明村、马洼村、新明村、牙庄村、游殿村、张窑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0万元补偿;商城街道潘屯社区、前杜楼社区、石硖社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102万元补偿;首阳山街道坟庄村、南蔡庄村、香峪村、新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标准执行。

三、安置办法

将征地补偿费直接兑付到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群众。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413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所在街道办。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以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为单位,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禁止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03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