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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
通告

偃政通〔2023〕8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3-03-09   点击次数:1284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府店镇庙前村西口孜村新寨村周寨村牛窑村夹沟村东口孜村东管茅村集体土地共计29.9130公顷,其中农用地29.8543公顷(耕地25.1822公顷,园地0.0834公顷,林地3.2318公顷,其他农用地1.3569公顷),建设用地0.0587公顷作为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东至新寨村、西口孜村耕地,西至东管茅村、周寨村,南至牛窑村、西口孜村耕地,北至龙少璐、西口孜村耕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府店镇庙前村集体土地共计5.3638公顷,其中农用地5.3638公顷(耕地4.8059公顷,园地0.0484公顷,林地0.50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西口孜村集体土地共计20.0751公顷,其中农用地20.0164公顷(耕地16.794公顷,林地2.5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6449公顷),建设用地0.0587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新寨村集体土地共计0.17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799公顷(耕地0.0127公顷,园地0.0350公顷,林地0.1322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周寨村集体土地共计1.4014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府店镇牛窑村集体土地共计0.1213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府店镇夹沟村集体土地共计0.0733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拟征收府店镇东口孜村集体土地共计0.6001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拟征收府店镇东管茅村集体土地共计2.0981公顷,其中农用地2.0981公顷(耕地2.0469公顷,林地0.0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1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府店镇庙前村、西口孜村、周寨村、牛窑村、夹沟村、东口孜村、东管茅村标准为6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府店镇新寨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指定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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