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高庄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偃师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偃师区伊洛街道高庄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市偃师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偃政办〔2024〕7号)、《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细则》(偃政办〔2018〕4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西亳大道、西至五里堡巷,南至高辛路、北至华夏路。上述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单位
由偃师区伊洛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收与补偿依据
《洛阳市偃师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偃政办〔2024〕7号)、《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细则》(偃政办〔2018〕45号)、《偃师区伊洛街道高庄社区安置补偿方案》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四、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征收通告发布后10日内,携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高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联系人:王继伟,联系电话:17538887188。
五、由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偃师区伊洛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补偿。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伊洛街道安排,积极做好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拆除等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偃师区伊洛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