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8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548号),同意我区转用并征收府店镇府南村、府西村集体土地0.54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017公顷、建设用地0.340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府店镇府南村集体土地0.3792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公顷、建设用地0.3402公顷)。
拟征收府店镇府西村集体土地0.162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27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夏都大道,西为空地,南为空地,北至古城快速通道。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府店镇府南村、府西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