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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
​通告

偃政通〔2019〕17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12-31   点击次数:8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2019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1192号)批准,市政府将征收翟镇镇宁南村、缑氏镇双泉村、山化镇东屯村、汤泉村、顾县镇史家湾村、杨村、营防口村集体土地共计34.9305公顷作为偃师市城乡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城乡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地范围

(一)翟镇镇宁南村,缑氏镇双泉村,山化镇东屯村、汤泉村,顾县镇史家湾村、杨村,营防口村;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

三、征地面积

翟镇镇宁南村集体土地4.0477公顷,缑氏镇双泉村集体土地4.5199公顷,山化镇东屯村集体土地8.9007公顷,山化镇汤泉村集体土地5.7617公顷,顾县镇史家湾村集体土地4.6729公顷,顾县镇杨村集体土地4.5316公顷,顾县镇营防口村集体土地2.4960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通知,我市翟镇镇宁南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7.5万元补偿,缑氏镇双泉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0万元补偿,山化镇东屯村、汤泉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67.5万元补偿,顾县镇史家湾村、杨村、营防口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标准执行。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发放安置补助费。

特此通告

 

 

 

                          201912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