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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中义塑料保温材料厂(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8 号)
2025-0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8 号偃师市中义塑料保温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1611457M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投资人:赵武卿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聚苯乙烯塑料泡沫加工项目的两条塑泡切割机流水线上方共七个集气罩,其中四个集气罩缺失只有废气收集管道,不能有效收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8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证据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安装集气罩。2025年5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集气罩已安装,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6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6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6月1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此次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安装完善集气罩违法行为,不能有效收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这一情况,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已经把集气罩统一安装上。二、原因如下:你单位今年5月7日刚更改设备机头,由于设备机头过大,需要把集气罩先取下来才能进行安装,并且还有两个机头未到货,计划的是到货以后统一更换,在5月12日收到不能有效收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这一情况以后,你单位当即开展整顿,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启动整改工作,并及时整改。三、因近几年泡沫行业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你单位作为个体工商户,也是规模较小,有订单就生产,没订单停产,因产品单一价格便宜,利润微薄企业经营持续亏损,你单位一直在贷款维持运行,目前你单位也是在考虑是否继续经营。在此诚恳地请求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能否针对你单位这种情况给予从轻处罚,你单位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X: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集气罩已安装,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28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8 月 8 日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3352.html
行政处罚决定
偃师市中义塑料保温材料厂(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8 号)
2025-08-1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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