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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卓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54 号 )

来源:偃师融媒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54 号


河南卓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0728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段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6日接上级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交办线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精馏车间氯化装置产生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现场检查时精馏车间氯化装置产生的废气收集塔末端装置未加药,通过现场试纸检测,PH值为2-3,呈酸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证据二:你公司的环评手续、验收报告证明你公司具有环保手续。

证据三:你公司大门、精馏车间氯化装置尾气吸收塔、精馏车间氯化装置产生的废气收集塔未端装置未加药,现场试纸检测PH值为2-3,呈酸性的照片共4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精馏车间氯化装置产生的废气收集塔末端装置添加碱液,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2025年9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3,1,1,1,1],处罚金额(X):33500,

代入公式:33500=20000+(200000-20000)x[(1/5)²+(2²+1²+2²+3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1/5)²+(2²+1²+2²+3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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