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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东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豫 0381 环查(扣)字〔2025〕3 号)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浏览量:


查封(扣押)决定书

 

0381 环查()字〔20253


洛阳市东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E1XPBP63

地址:首阳山街道华润路北段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贾太振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晚开展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夜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现场检查照片4张,环评文件等4份,启动橙色预警管控文件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一台拉丝机组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首阳山街道华润路北段路西1号洛阳市东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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