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偃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勤务七大队
关于加强偃师区中心城区市容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区市容环境品质,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收费〔2016〕1661号)、偃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偃发改价〔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停车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停车区域与要求
1.所有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必须在经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其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标线。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时,必须按照泊位指示方向或道路顺行方向有序停放,严禁逆向、斜向、跨线停放。
3.非机动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加强对门前停车秩序的劝导和管理,确保责任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
2.各类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做好停车引导和管理服务,维护好出入口及周边秩序。
3.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自觉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文明规范停车。
三、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道路内、道路外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按照《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具体位置、泊位数、收费标准、产权单位情况、经营单位情况等。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7:00—23:00):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计费。地面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
2.道路两侧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为(8:00—20:00):小型汽车每车位3元/次;中型汽车每车位5元/次;大型车辆严禁在道路两侧停放。停车位30分钟内免费,夜间暂不收费。
3.新能源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区域内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
4.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收停车费。
四、规范停车收费服务行为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示,禁止价格欺诈,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增强文明意识,养成规范停车的良好习惯,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环境。
偃师区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将加强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形成联动机制,对违规设置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民和游客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110、12315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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