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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种类: | 偃政 | 文件编号: | 〔2025〕8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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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25〕1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25〕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区“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以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的普查数据,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偃师区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街道)。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工作重点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对于普查工作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要依法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要督促普查对象依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拒报、迟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加强普查指导培训,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推广使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普查工作数字化水平。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深入推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偃师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偃师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
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负责。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好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普查对象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精心选聘“两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选聘责任心强、熟悉农村情况、沟通能力好、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简称“两员”)。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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