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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偃政公 文件编号: 〔2026〕1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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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偃师区202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672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6370号),同意我区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0.4040公顷其中耕地0.197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819公顷,共计0.5859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集体土地0.430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2490公顷耕地0.042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819公顷。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大冢头村集体土地0.155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550公顷耕地0.1550公顷)。

拟征收土地范围: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大冢头村东至空地,西至俯佑路,南至空地,北至华夏路。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大冢头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相关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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