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援助中心免费为我指派律师,这面锦旗是我的一点心意,请收下。如果不是李律师专业、负责地帮助我,赔偿款不可能拿到,法律援助真是我们农民工的贴心人!”6月2日上午,黄某峰怀着感激之情专程来到偃师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写着“廉洁奉公纾困解难 公平正义无私援助”的锦旗送到工作人员手中,对援助律师为其讨回工伤赔偿款表示感谢。
黄某峰系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平时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2020年1月2日,黄某峰到偃师区某制鞋厂从事茬跟工作,工资每天由鞋厂统一发给一名带班人员,再由该带班人员分别发放给所有干活的人员(行业内统称“搭班”)。2020年1月4日下午,黄某峰在干活时,手部被制鞋机挤伤,被送往偃师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左环指中节开放性骨折;左腕部软组织损伤”。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3693.14元,鞋厂垫付了2800元。2020年3月17日,黄某峰自己到偃师区法院起诉该制鞋厂要求赔偿,后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撤回起诉。正当黄某峰想放弃赔偿要求时,他经别人指点,于2021年2月4日到偃师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后,当天就受理、审批了黄某峰的申请,并指派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李宏杰律师承办该案。李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了解完案件的具体细节,分析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尚需补充的证据,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以及风险提示等,同时向偃师区法院提交了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鉴定申请。经鉴定:黄某峰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出院后误工期限为82天。
2021年4月1日,偃师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制鞋厂辩称:“近年来,制鞋行业竞争激烈,鞋厂为了降低成本,用工方面普遍采用临时承包制,原告黄某峰所受伤害应由带班人和他自己承担,鞋厂已尽到义务,支付过2800元医疗费,其他损失不应再承担”。李律师认为:“本案黄某峰与鞋厂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鞋厂作为雇主因雇员提供劳务而受益,其应对雇员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4月20日,偃师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如下:被告某制鞋厂于判决生效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9524.83元。黄某峰拿到赔偿款后第一时间内订制了一面锦旗,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