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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做出调整啦!

来源 :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0-01     点击次数:978

为进一步提升

我区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门诊(特门)管理服务效率

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特门保障服务

根据洛阳市特门相关政策

决定对特门管理服务办法进行优化调整

一起来看看吧!

调整集中认定病种范围

糖尿病并发症、II度以上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失代偿、肾脏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高血压病III期、帕金森综合症、自身免疫性肝炎等并重的申请和认定按我区现有认定办法执行。

 

认定有效期及支付办法

(一)取消部分病种认定有效期

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眼底病激光治疗,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小儿手足口病,门诊抢救死亡等病种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和周期外

其余病种取消认定有效期,一次认定通过,长期使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继续执行现有基金支付标准、限额及周期。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等病种保障待遇的患者,根据患者病情发展和变化,转化为门诊透析的患者,不再重复享受上述病种保障待遇。

 

有关申请和认定办法

有关集中/非集中认定病种

1.新申请人员按照集中/非集中认定办法执行,通过认定的不再设置有效期

2.既往通过认定的人员,到期后进行终审认定,认定通过后,不再设置有效期。

 

以上,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21101起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区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