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康平路交叉口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徐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6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5日